| 周长伟与倪红晓离婚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2 11:25:47 |
|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卫民初字第619号 |
原告周长伟,男,1975年8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晓刚,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倪红晓,女,1973年10月9日出生. 原告周长伟诉被告倪红晓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长伟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晓刚,被告倪红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和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8年11月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被告脾气暴躁,经常和我吵闹。婚后十几年,我们的婚姻一直处于冷战,至今没有孩子,我们的婚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我和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原告要求离婚是因为他有外遇,我对原告仍有感情,我为他付出了一切,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11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感情较稳定,偶尔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 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庭审笔录在案为凭,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核,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后感情尚可,在日常生活中虽因家务琐事生气、吵架,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双方仍有和好和共同生活的可能。为维护家庭和睦、社会稳定,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周长伟与被告倪红晓离婚。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长伟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沛 喆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丁 淑 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