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顺利与谢鹏、孙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2 11:04:46 |
|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卫民初字第201号 |
原告李顺利,女,1954年11月21日出生。 被告谢鹏,男,1978年7月29日出生。 被告孙淑霞,女,1981年8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梁生伟,河南国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顺利诉被告谢鹏、孙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顺利,被告谢鹏,被告孙淑霞及其委托代理人梁生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顺利诉称,2009年6月19日,被告谢鹏、孙淑霞以购买房子为由,向我借款,我将90000元现金转入其指定账户。该款二被告至今未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二被告归还借款9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谢鹏辩称,原告所述属实,我同意还款。 被告孙淑霞辩称,被告谢鹏给原告李顺利打的借条上,约定的还款日期为2020年7月29日。现在还款期限未到,原告李顺利无权向我主张还款。 经审理查明,被告谢鹏系原告李顺利之子,被告谢鹏与被告孙淑霞于2008年12月31日登记结婚。2009年6月19日,被告谢鹏向原告李顺利借款90000元用于购房,并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母亲李顺利买房款90000元(玖万元)整,上述借款约定在2020年7月29日前还清,逾期不还按银行死期计息,并承担违约金10000万元(壹万元)。”同日,原告李顺利将90000元现金转入被告谢鹏指定账户。2012年12月5日谢鹏与孙淑霞经本院判决离婚。现原告李顺利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被告谢鹏同意提前偿还45000元,被告孙淑霞以该借款未到还款期限为由拒绝提前偿还,双方产生纠纷。 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借条,中国建设银行存款凭条、询问笔录、证明、民事判决书、房产证及开庭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谢鹏向原告李顺利借款90000元,该借条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被告谢鹏所借90000元虽是以个人名义所为,但却用于购买供夫妻共同居住的商品房,故该借款应视为孙淑霞与谢鹏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借款,按照借款时约定,被告谢鹏、孙淑霞应于2020年7月29日前还清借款,在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前,债务人有拒绝履行偿还债务的权利。被告谢鹏自愿提前偿还原告李顺利尚未到期的借款45000元,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故原告李顺利要求被告谢鹏偿还借款45000元的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孙淑霞以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不同意提前偿还借款的抗辩理由成立,故原告李顺利要求被告孙淑霞提前偿还借款的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谢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顺利借款45000元。 二、驳回原告李顺利对被告孙淑霞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原告李顺利负担1025元,被告谢鹏负担10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梁 中 波 审 判 员 李 兵 审 判 员 王 国 增
二○一三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向 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