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人任国明诉孙晓丽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2 10:47:03 |
|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淮民初字第65号 |
申请人任国明,男。 申请人任国明要求宣告孙晓丽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孙晓丽系申请人儿媳,申请人之子任XX于2010年8月26日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留下三子女。2010年9月,被申请人将三子女交由申请抚养,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现申请人任国明请求依法宣告被申请人孙晓丽失踪。 经查,被申请人孙晓丽,女,1982年2月14日生,住淮滨县芦集乡项庄村东寨组,与申请人任国明系公媳关系。于2010年9月份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2年11月26日在报刊上发出寻找孙晓丽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孙晓丽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孙晓丽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达3年,并有当地公安机关所在村民委员会和其父亲孙XX出具的其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申请人任国明系孙晓丽的利害关系人,向我院申请宣告孙晓丽失踪,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和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孙晓丽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代 钟 二○一三年三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浩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