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人莫秀英诉张勤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2 10:44:49 |
|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2)淮民初字第849号 |
申请人莫秀英,女。 申请人莫秀英要求宣告张勤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张勤系申请人儿媳,申请人之子闫X于2004年10月份病逝,留下三子女。2005年2月,被申请人将三子女交由申请人抚养,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现申请人莫秀英请求依法宣告被申请人张勤失踪。 经查,被申请人张勤,女,1973年8月13日生,住淮滨县马集镇闻庄村,与申请人莫秀英系婆媳关系。于2005年2月份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2年7月12日在报刊上发出寻找张勤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张勤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张勤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达7年,并有当地公安机关和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其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申请人莫秀英系张勤的利害关系人,向我院申请宣告张勤失踪,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张勤为失踪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代 钟 二○一二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 浩 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