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农业银行淮滨支行诉陈勇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2 10:44:07 |
|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2)淮民初字第437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滨县支行。 法人代表王道德,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学刚,男。 被告龙萍,女。 被告陈勇,男。 被告陈日锐,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滨县支行(以下简称淮滨县农行)诉被告龙萍、陈勇、陈日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淮滨县农行的委托代理人王学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龙萍、陈勇、陈日锐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淮滨县农行诉称,2009年3月27日,被告龙萍从我行贷款20000元,期限一年,并由被告陈勇、陈日锐二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贷款于2010年3月26日到期,后展期到2010年9月19日,贷款到期后至今未还我行本息。现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连带支付贷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 被告龙萍未作答辩。 被告陈勇未作答辩。 被告陈日锐未作答辩。 原告淮滨县农行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明材料: 1、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农户小额贷款申请表,农户户主签字孙强,申请人签字龙萍,申请人配偶签字孙X,2009年3月16日。 2、县城个人客户多户联保小组联保承诺书。小组成员签名:陈勇、龙萍、陈日锐,2009年3月17日。 3、中国农业银行最高额保证个人可循环借款合同用款申请书二份。申请人签字:龙萍,2009年3月27日和2010年3月20日。 4、中国农业银行最高额保证个人可循环借款合同,借款人:龙萍,保证人陈勇、陈日锐,2009年3月25日。 5、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借款凭证,借款人龙萍。 根据原、被告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院确认本案的事实如下:2009年3月27日,被告龙萍从淮滨县农行贷款20000元,期限一年,并由被告陈勇、陈日锐二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贷款于2010年3月26日到期后,展期至2010年9月19日。展期到期后,至今三被告未还原告本息。 本院认为,被告龙萍从原告淮滨县农行贷款20000元,并由被告陈勇、陈日锐二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有借款合同为据。三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款,现原告要求三被告还款付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龙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淮滨县农行贷款20000元,并按借贷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被告陈勇、陈日锐负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425元,由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代 钟 审 判 员 张 永 友 审 判 员 丁 胜 明 二○一三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浩 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