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郑盼盼诉高金文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2 10:39:23 |
|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2)淮民初字第144号 |
原告郑盼盼,女。 委托代理人王振林,系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金文,男。 原告郑盼盼诉被告高金文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盼盼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振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金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盼盼诉称,我与被告高金文于2005年7月生育一女,取名高XX,2008年9月生一子,取名高XX。2008年11月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因性格不好,经常吵架,生气。现要求离婚 被告高金文辩称,我同意与原告郑盼盼离婚,两子女由我抚养。 根据原、被告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院认定本案的事实如下:原告郑盼盼与本高高金文于2005年7月生育一女,取名高XX,2008年9月生一子,取名高XX。2008年11月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期间,两人因性格不好,经常吵架,生气。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经常为琐事生气,吵架,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两子女,现在被告处生活,为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以不改变现状为宜,被告表示不要原告支付子女抚养费。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 准予原告郑盼盼与被告高金文离婚 二 婚生两子女高XX,高XX由被告高金文抚养。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郑盼盼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代 钟 审 判 员 张 永 友 代理审判员 史 锋 二○一二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 浩 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