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新乡市好佳老年护理院因与被上诉人李素兰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2 10:39:06 |
|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2)新中民一终字第347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好佳老年护理院。住所地:新乡市和平路43号。 法定代表人:蔡玉霞,院长。 委托代理人常超敏,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建敏,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素兰,女。 委托代理人李爱玲,女。 委托代理人憨卫新,男。 上诉人新乡市好佳老年护理院因与被上诉人李素兰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1)牧民一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1)牧民一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重审。 新乡市好佳老年护理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88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郝 昭 审 判 员 周云贺 审 判 员 王玉梅
二○一三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赵媛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