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冯付全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2 10:30:19 |
|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方刑初字第243号 |
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付全,男,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方检刑诉[2013]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付全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付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30日上午,在方城县城高杆灯菜市场,被告人冯付全的妻子燕某某与对面同做卖肉生意的朱某某的妻子朱某某因做生意产生矛盾,二人发生厮打,继而被告人冯付全与朱某某也参与其中。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冯付全用拳头将朱某某的牙齿打掉两颗。经南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鉴定:朱某某的损伤评定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冯付全赔偿朱某某医疗等费用共计108000元,朱某某表示谅解被告人冯付全,不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冯付全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法庭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付全在庭审中供认不讳,另有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证人成某某、刘某、燕某某、朱某某的证言,南阳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和解协议书、撤诉申请书、收条、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证据。 以上证据已经法庭当庭质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付全与邻居发生矛盾后,不能采取正确的方法处理,而故意伤害被害人的身体,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判处。鉴于被告人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征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适用缓刑确实不致于再危害社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付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郭 庆 华 二0一三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崔 珊 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