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尚荣林交通肇事一案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2 09:49:54 |
|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方刑初字第221号 |
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尚荣林,男,1965年10月13日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5月31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经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7月12日被方城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方检刑诉[2013] 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尚荣林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聚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尚荣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尚荣林驾驶鄂F1R278号东风牌重型厢式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S103线公路方城县赵河镇席庄时,将由东向西横穿公路的行人付代兰撞倒,付代兰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尚荣林主动报警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方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尚荣林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付代兰负次要责任。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家属250000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不要求追究被告人的法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不持异议,并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尸体检验报告、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方城县公安局发破案报告、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表等。 上述证据已经法庭当庭示证、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荣林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使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征得被害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情况,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尚荣林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出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郭 勇 二○一三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崔姗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