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乔磊交通肇事一案刑事判决书

2016-07-08 22:07
被告人乔磊交通肇事一案刑事判决书
提交日期:2013-08-22 09:49:01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方刑初字第183号

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乔磊,男,1991年9月24日生。2013年4 月23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方检刑诉[2013]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磊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亚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乔磊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柳河至云阳公路自东向西靠右行驶,行至方城县柳河乡袁庄桥西37米处时,与同向在前贾伟巍无证驾驶的豫R8511S号两轮摩托车相碰,造成摩托车驾驶人乔磊、贾伟巍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方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乔磊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贾伟巍负次要责任。经鉴定:贾伟巍损伤程度为重伤。

被告人乔磊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请求法庭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乔磊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柳河至云阳公路自东向西靠右行驶,行至方城县柳河乡袁庄桥西37米处时,与同向在前贾伟巍无证驾驶的豫R8511S号两轮摩托车相碰,造成摩托车驾驶人乔磊、贾伟巍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方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乔磊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贾伟巍负次要责任。经鉴定:贾伟巍损伤程度为重伤。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赔偿被害方180000元,被害方对被告人表示谅解,不要求追究被告人的法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不持异议,并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供述、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赔偿协议书、谅解书、司法鉴定书、被告人及被害人常住人口信息表等。

上述证据已经法庭当庭示证、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磊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致使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征得被害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情况,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乔磊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出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郭    勇

              二○一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崔 姗 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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