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晓娜与杨建伟离婚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2 09:29:10 |
| 长葛市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2)长民初字第02222号 |
原告:张晓娜。 委托代理人:李河生,长葛市长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建伟。 原告张晓娜诉被告杨建伟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晓娜于201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3年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晓娜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河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建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晓娜诉称:我与被告杨建伟系再婚,2010年12月23日办理登记结婚手续。由于婚前接触时间短,对被告了解颇少,仓促结婚,婚后长期两地分居,本来就薄弱的夫妻感情变得更加不堪,为了解除这段没有感情的婚姻,故我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杨建伟负担。 被告杨建伟未作答辩。 原告张晓娜提供如下证据:1、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1份(2012年7月13日复印于长葛市婚姻登记处),证明原、被告于2010年12月23日登记结婚的事实;2、长葛市老城镇和平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3年2月15日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原、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已两年有余的事实。 被告杨建伟未提供证据。 本院对原告张晓娜所提供的证据经审查后认为:因证据1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原则,故本院予以采纳;对证据2,因无居民委员会负责人签名或盖章,且无其他证据佐证,故本院不予采纳。 综合上述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被告于2010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12月23日登记结婚。2012年8月22日,原告以与被告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张晓娜诉请离婚,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原告张晓娜要求与被告杨建伟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晓娜要求与被告杨建伟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晓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小芳 审 判 员 马军平 人民陪审员 张长玉
二O一三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段文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