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王小彬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2 09:15:21 |
|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方刑初字第230号 |
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小彬,男,1990年2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219900218387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方城县券桥乡程庄村何庄80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月24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方检刑诉[2013]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小彬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 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东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小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王小彬驾驶豫R3AB68号厢式货车沿维么寺至清河的公路自西向东行驶至清河乡杨庄村西坡底村时,将在前同向行走的杨庄村东坡底组李xx的女儿张xx(2007年2月24日出生)撞倒,造成张xx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张xx系颅脑损伤而死亡。经方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研究认定:王小彬应负该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因李xx未尽监护职责,其负次要责任,张xx无责任。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依法惩处。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经本庭主持调解,被告人王小彬赔偿被害人亲属190000元。 被告人王小彬对上述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张xx、李xx证明、被告人免冠照片、前科情况查询证明、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调解协议、谅解书、接处警登记表、死亡证明、被害人户籍证明、车辆扣留、发还凭证、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尸检照片、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事故照片、事故车辆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 以上证据已经法庭当庭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小彬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认罪、悔罪,并主动对被害人亲属进行经济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情节、悔罪态度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小彬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出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文大强 二0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司 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