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梅增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08 22:06
被告人梅增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提交日期:2013-08-22 09:02:17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方刑初字第233号

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梅增义,男,1966年10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2196610231010,汉族,文盲,农民,住方城县拐河镇南王庄村对尧沟组7号。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3年5月17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5月31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方检刑诉[2013]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梅增义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梅增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秋,被告人梅增义在位于方城县拐河镇南王庄村对尧沟组东侧100米左右的自家田地内种植一片罂粟,2013年5月16日被方城县公安局拐河派出所查获时已结果,经现场勘验共计1124棵(已铲除)。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梅增义对上述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陈XX证言、梅增义种植罂粟及消毁罂粟照片、方城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消毁记录、梅增义户籍证明、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技术照片、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已经法庭当庭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增义非法种植罂粟1124棵,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梅增义犯罪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梅增义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出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文大强

                   二0一三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司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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