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尹全付赌博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2 08:40:10 |
|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方刑初字第018-1号 |
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全付(绰号眼镜),男,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方检刑诉(2012)3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全付犯赌博罪,于2012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李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全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已判刑)自2011年1月至2012年9月,在中南机械厂桥东处租一民房,利用10台龙虎赌博机聚众赌博,由被告人尹全付负责管理,违法收入290000余元,案发后,朱某退缴款20000元,尹全付退缴款8450元。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尹全付已构成赌博罪,且系共同犯罪,提请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尹全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尹全付、朱某供述,证人张某、秦某、娄某、崔某、郭某、王某、仝某的证言,方城县公安局三贤山情况说明,方城县公安局追缴物品清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辨认笔录,交易对账单,存、取款回单,方城县公安局情况说明,赌博机照片,被告人朱振华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以上证据已经法庭当庭质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全付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聚众赌博, 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尹全付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违法所得290000元,依法应予以追缴。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人尹全付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二、对被告人尹全付违法所得290000元予以追缴,由追缴单位上缴国库。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5日起至2015年12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孟 洋 二0一三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崔 珊 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