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齐晓平诉被告杨俊侠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1 17:58:48 |
|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镇民初字第413号 |
原告:齐晓平,女,生于1968年12月14日。 被告:杨俊侠,男,生于1969年1月2日。 原告齐晓平与被告杨俊侠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晓平到庭参加诉讼。因被告杨俊侠下落不明,本院于2012年2月28日发出公告,限被告在60日内到庭应诉,逾期被告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齐晓平诉称:原、被告原为夫妻关系。2011年4月22日双方在镇平县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在约定婚后财产处理中,被告愿给原告补偿50000元,已付30000元,仍有20000元约定到2012年6月底付清,至今未付。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补偿费20000元。 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身份证一份,用以证实原告的基本情况;2、离婚协议书一份,用以证实是原、被告协议离婚时,被告承诺给原告补偿费5万元,3万元当场支付,其余的2万元在2012年6月底付清。 被告杨俊侠未到庭,也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 法庭调取被告之哥杨XX的调查笔录一份,其陈述原、被告协议离婚,被告欠原告20000元至今未付,原因是原告私自将被告家的责任田转让给别人种,对被告造成损失;被告为修理房子漏水花费的维修费用,原告也应承担。 以上原告提交的第1组证据系有关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本院予以采信;第2组证据与法庭调查被告之哥杨XX陈述的原、被告协议离婚,被告欠原告20000元至今未付相印证,本院予以采信;对法庭调取的证据材料,原告异议称房子进水是房子的地基有问题,转给别人的责任田是我自己的地,本院对无异议的部分予以采纳。 经庭审调查,依据法庭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合理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被告原系夫妻,后双方协议离婚,在约定婚后财产处理中,被告杨俊侠自愿给予原告补偿50000元,当场支付30000元,其余20000元约定到2012年6月底付清,至今未付。被告现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夫妻离婚时,双方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原、被告协议离婚时,对财产有约定,但被告未履行该约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补偿款20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杨俊侠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丽 审 判 员 张 都 人民陪审员 李原朴
二零一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腾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