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人王振妞要求宣告田峰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1 17:20:02 |
|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新民一特字第071号 |
申请人王振妞,女,1948年10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晓伟,河南孙晓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王振妞要求宣告田峰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王振妞诉称,我与田峰系母子关系。2004年10月,田峰外出打工,至今下落不明。田峰名下有房产一座(房权证号为01010046)。现请求法院宣告田峰为失踪人,指定我作为田峰名下财产的代管人。 经查:田峰,男,1974年10月2日出生,系申请人王振妞之子。田峰于2004年10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4月12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田峰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田峰仍然下落不明。 另查明,2000年7月3日,田峰以其个人名义办理建筑许可证,在新野县汉华街道团结居委会十组建设砖混结构房屋一座。2001年4月27日,田峰与刘丽登记结婚。双方签订了婚前个人财产协议书,约定以田峰名义所建房屋系田峰婚前个人财产。2002年7月田峰以其名义在新野县房产管理局办理了01010046号房权证,无共有人。申请人王振妞现在该房内居住、生活。 本院认为,田峰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现申请人王振妞申请宣告田峰失踪,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田峰为失踪人。 二、指定王振妞为失踪人田峰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魏伟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