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万年诉被告宋卫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16-07-08 22:03
原告宋万年诉被告宋卫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2013-08-21 16:23:22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平民初字第793号

原告宋万年,男。

被告宋卫东,男。

原告宋万年诉被告宋卫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素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万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宋卫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2009年6月2日,被告在原告处购买电视机等家电价值3600元,2010年7月18日被告又在原告处购买空调价值6400元,被告出具欠条二份。原告多次追要,被告拒不偿还,为此,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2日被告宋卫东在原告处购买家电,并在万年五交化家电部购货清单签字。内容为长虹21寸电视一台,单价1500元;步步高DVD一台,单价400元;新飞洗衣机一台,单价800元;海尔电磁炉,单价300元;新飞饮水机一台,单价400元;天线一套,200元,共计3600元。2010年7月18日被告宋卫东再次在原告处购买海尔35变频空调2套,单价3200元,共计6400元,并在万年五交化家电部购货清单签字,注明未付现金。两次共计欠款10000元整。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拖付至今。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购货清单及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被告宋卫东购买原告宋万年家电,欠款10000元有被告宋卫东在万年五交化家电部购货清单签字为凭。故原告宋万年要求被告宋卫东支付所欠家电款10000元的诉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宋卫东出具的欠条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原告宋万年可以随时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宋卫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宋万年家电款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宋卫东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于素辉  

                     

                     二○一三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振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