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席二江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1 16:04:36 |
|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涧刑公初字第226号 |
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席二江,男,1979年1月13日出生。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2013)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席二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丽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席二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23日0时05分左右,被告人席二江醉酒后驾驶豫C10A87号小客车载乘客赵XX,沿310国道由东向西行驶时,遇张XX驾驶豫CJR625号小货车沿衡山路由南向北行驶相撞,致使小客车前部与小货车右前侧接触,造成车辆受损,席二江、赵XX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席二江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0.2mg/100ml,超过醉酒临界值。 案发后双方就民事部分已达成协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席二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且有被告人席二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受害人张XX、赵XX的陈述,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抓捕经过,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相关刑事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放车证存根,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车物损失估计鉴定结论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定损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委托书,协议书,送达回执,工作记录,被告人席二江的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席二江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席二江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席二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何 恒 飞
二 0 一 三 年 七 月 三十日
书 记 员 师 丽 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