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平舆县华嘉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平舆县富强面粉有限公司一案

2016-07-08 22:02
原告平舆县华嘉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平舆县富强面粉有限公司一案
提交日期:2013-08-21 15:52:52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平民初字814号

原告平舆县华嘉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平舆县清河大道中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刘庆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保华,该公司信贷部主任。

委托代理人邹阔宇,该公司信贷部职员。

被告平舆县富强面粉有限公司,住所地平舆县玉皇庙乡学佃村委。

法定代表人冯雪锋,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平舆县华嘉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平舆县富强面粉有限公司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平舆县华嘉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称,2009年6月23日被告平舆县富强面粉有限公司向原告担保贷款,原贷款金额500000元,至今未还本金235500元。双方约定被告应于2011年11月3日前将本金及利息还清,被告如未能及时归还原告借款,被告将其名下合法资产交给原告做债务清偿,并无条件配合原告办理拍卖、变卖、银行抵押等相关手续,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诉讼费、执行费、聘请律师费等一切相关费用。原告请求被告平舆县富强面粉有限公司偿还本金及利息235500元逾期抵押登记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并承担相关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平舆县华嘉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平舆县富强面粉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中,原告是与平舆县富源食品有限公司的借款合同关系,而原告起诉的被告是平舆县富强面粉有限公司,属于诉讼主体不适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平舆县华嘉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章留

                                   二○一三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杨雅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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