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汪玉强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1 15:39:47 |
|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涧刑公初字第186号 |
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汪玉强,男,1988年2月4日出生。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2013)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玉强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丽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玉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汪玉强在本市涧西区珠江新村2排21栋被害人车XX租住处过夜。次日,汪玉强趁车XX外出送人之际,将车XX联想笔记本电脑1台、步步高手机1部盗走,被盗物品经鉴定价值3333元。汪玉强将所盗物品予以销赃,得赃款1700元后挥霍。 案发后,被告人汪玉强家属已赔偿给被害人4600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汪玉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汪玉强的供述,被害人车XX的报案材料及陈述,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抓获经过,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协议书及被告人汪玉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玉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汪玉强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汪玉强犯盗窃罪,单处罚金六千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范 映 晖 人民陪审员 李 科 维 人民陪审员 闫 万 鑫
二 0 一 三 年 八 月 六 日
书 记 员 师 丽 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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