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海彦诉柳四才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08 22:02
黄海彦诉柳四才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提交日期:2013-08-21 15:43:45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判书
(2013)瀍民初字第87号

原告(反诉被告):黄海彦,男。

被告(反诉原告):柳四才,男。

原告黄海彦诉被告柳四才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柳四才提起反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黄海彦,被告(反诉原告)柳四才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海彦诉称:2012年9月18日,原、被告签订施工协议,原告黄海彦为被告在原二层民宅上加盖第三层,协议对工作项目及工作内容、工程造价、付款办法及其他问题作出约定。协议签订后,原告即按照约定为被告建造房屋,施工过程中,由于被告未取得建筑许可致多次被有关部门要求停工,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窝工损失,工程全部完工后,被告对剩余的5000元工程款拒不支付。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工程款5000元及逾期利息;(2)判令被告赔偿给原告造成的窝工等损失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柳四才答辩称:1、2012年9月18日原告与答辩人签订建房施工合同,双方约定每平方米430元,包工包料,预建房屋建筑面积约80平方米,室内净高为3米,现浇混凝土梁、板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25,工期35天,女儿墙高80公分。2、原告将答辩人的建房承揽下来后,都分包给其他人,可实际施工人不按合同约定施工,把室内净高3米建成净高2.9米,把制作大梁和楼顶用的C25混凝土降为C15,女儿墙只有60公分高,屋顶积水,室内漏水,墙面潮湿,地坪裂缝,墙面空鼓、室内门口高低不平,不在同一水平线,部分外墙没有粉刷,许多地坪未做,达不到合同约定。答辩人多次找原告要求修补和返工,至今无果。原告所说窝工情况并不存在。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被告柳四才反诉称:1、2012年9月18日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签订建房施工合同,双方约定包工包料,每平方米430元,建筑面积约80平方米,室内净高为3米,用标号为C25的混凝土来制作大梁和楼顶,女儿墙高为80公分。外墙水泥粉刷,现反诉人已付给被反诉人人民币30000元。2、被反诉人将反诉人的建房承揽下来后,都分包给其他人,可实际施工人不按合同约定施工,把室内净高3米降为2.9米,把制作大梁和楼顶用的C25混凝土降为C15,原80公分的女儿墙降为60公分,局部为40公分,有部分地坪未进行施工,有部分外墙没有粉刷。现在房子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楼顶楼板严重积水,室内漏水,墙面潮湿,地坪裂缝,墙面空鼓、室内门口高低不平,不在同一水平线上,达不到合同约定以及建房国家质量要求。反诉请求:(1)要求被反诉人赔偿因建房、房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和建筑要求赔偿人民币15000元;(2)反诉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全部由被反诉人承担。

反诉被告黄海彦辩称:1、房子高度在建房过程中,我安排陈XX到现场施工,柳四才也在现场,当时量高度已经超过三米的高度;2、合同中说是人工和混凝土,他说商品混凝土是不存在的;3、女儿墙80公分,房子后面是临街怕城建局检查,前后多砌了砖;4、外墙粉刷不存在,当时约定是前后粉刷,现在活已经干完;5、房屋质量问题,楼顶楼板漏水、室内漏水不存在,他接到起诉状时才说的,质检部门可以鉴定,地坪裂缝是由于柳四才说贴木地板,室内地坪高低不平我不知道,质检部门可以鉴定。

经审理查明:

(一)、2012年9月18日,黄海彦与柳四才签订一份施工协议,约定柳四才在北关驾鸡沟改建第三层民宅由黄海彦组织施工。工作项目及工作内容包括:砂浆砌墙,墙体净高3米;屋顶打现浇;墙体粉刷;水泥地坪;门、窗、水电、雨水管黄海彦不负责。工程造价及付款办法:每平方米430元,约80平方米,合款约35000元,工程完工后按实际平方米计算(出檐部分按平方米计算),双方协议签字生效后,预付工程备料款2万元,墙体基本完成后再付1万元,工程全部完工后一次性结完剩余款项。工程日期:2012年9月20日开工,有效时间35天(雨雪天气除外)等内容。黄海彦、柳四才各自持有的施工协议中关于工作项目及工作内容的墙体粉刷项目的记载有不同,施工协议字体为打印,双方持有的施工协议均打印有“内墙用水泥混合砂浆粉刷,毛光墙。粉前后外墙,用水泥砂浆粉刷”的内容,但柳四才持有的施工协议上,“粉前后外墙”的“粉前后”三字划掉,划掉后该部分内容变为“内墙用水泥混合砂浆粉刷,毛光墙。外墙,用水泥砂浆粉刷”。黄海彦没有建房资质证。协议签订后,黄海彦开始组织人员进行施工。柳四才为建房共支付给黄海彦3万元,剩余款项未支付。柳四才未提交有关的建房审批手续。

(二)、柳四才提交2012年10月14日洛阳山河混凝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山河公司)供货单,载明柳四才收到强度等级C15的混凝土。黄海彦又提交山河公司2013年1月12日情况说明、山河公司实验室检测站2013年1月14日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报告,说明砼票上标号C15是打错了,经公司检验标号超过C20,混凝土回弹强度值达到22.0MPa,达到设计强度要求。柳四才不认可山河公司说明及检验报告。柳四才提交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拟说明混凝土标准是C25,提交2013年1月17日河南省豫翔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回弹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报告。检测报告结果:强度计算结果推定值19.7MPa。黄海彦对此不认可。

(三)、原告提交证人潘XX、王XX、陈XX证言,潘XX、王XX未到庭,陈XX到庭。陈XX证言中有施工中被城建部门通知停工两次的说法,有工程结束后经柳四才验收才停工的说法。潘XX、王XX证言均未涉及施工有无被城建部门通知停工的问题,也未提到柳四才验收后才停工的问题。

(四)、经本院现场勘查,柳四才所建房屋为加盖第三层,下面两层为老房,第三层有两处屋内房顶潮湿痕迹,屋内地面有裂纹,经测量,室内房高2.89米,室内房门高一个是2.04米,一个是2米,房顶未粉刷。

本院认为:被告柳四才提交的光盘结合本院现场勘查,可以确定黄海彦为柳四才所建房屋存在层高不符合约定,地面裂纹、屋面漏水等质量问题,而且至今未予修复;关于混凝土强度等级问题,双方提交的检测报告均是单方委托作出。经本院向双方当事人释明,双方当事人均不申请鉴定,也无法确定修复方案。黄海彦提供的证人证言,证人潘XX、王XX未出庭作证,不予采信;陈XX证言是孤证,该证人又系黄海彦雇员,与黄海彦有利害关系,不予采信。黄海彦提供的费用说明无其他证据证明,不予认定。因此,黄海彦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不予支持;要求赔偿窝工损失,证据不足。柳四才要求黄海彦赔偿因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损失的具体数额,本院无法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经合议判决如下:

一、驳回本诉原告黄海彦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反诉原告柳四才的诉讼请求。

本诉受理费50元,由黄海彦负担。反诉受理费87元,由柳四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 晓 芬

                                             人民陪审员   买 雪 峰

                                             人民陪审员   段 军 豪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九日

                                             代书 记 员   董 晓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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