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人韩艳如、韩艳云要求宣告宋小爱失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1 15:23:10 |
|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
| 民 事 判 决 书 |
| (2013)平民特字第9号 |
申请人韩艳如,女。 申请人韩艳云,女。 监护人韩占中,男。系申请人韩艳如、韩艳云的大伯。 申请人韩艳如、韩艳云要求宣告宋小爱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2009年11月二申请人的父亲韩小伍不幸身亡,其母亲宋小爱于2009年12月外出至今未归,这几年多方打听,现仍无音信。二申请人的祖父母早已过世,现跟随大伯生活。特请求宣告宋小爱失踪。 经查,宋小爱,女。系申请人韩艳如、韩艳云的母亲。宋小爱于2009年12月外出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4月10日发出寻找宋小爱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宋小爱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宋小爱从2009年12月起下落不明,至韩艳如、韩艳云申请时,宋小爱下落不明已满两年。申请人韩艳如、韩艳云系被申请人宋小爱的利害关系人。经韩艳如、韩艳云申请,本院发出公告,公告期满,宋小爱仍未出现,应认定宋小爱已失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宋小爱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张 涛 二○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邵 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