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海全犯诈骗罪 |
| 提交日期:2013-08-21 15:25:57 |
| 沈丘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沈刑少初字第57号 |
公诉机关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海全(曾用名张海泉、老海),男,1965年11月3日出生。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2年11月9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经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2年12月6日被沈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沈丘县看守所。 辩护人何雪,安徽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以沈检刑诉[2013]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海全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超、韩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海全及其辩护人何雪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5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张海全伙同李存金、贾桂玲(二人另案处理)窜至沈丘县沙南工业园区,相互配合以用人民币兑换其持有的外币可获得高额利润为诱饵,骗取范营乡村民王丽现金50000元,得款后伙分挥霍。 被告人张海全对指控其伙同他人骗取被害人现金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称诈骗金额应为20000元。 辩护人何雪的辩护意见,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张海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5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张海全伙同李存金、贾桂玲(二人另案处理)窜至沈丘县沙南工业园区,相互配合,以用人民币兑换其持有的外币可获得高额利润为诱饵,骗取范营乡村民王丽现金50000元,得款后伙分。 案发后,被告人张海全退出赃款2000元,已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海全的供述: “那天好像是八月五号或六号,我记不清了。我和李存金、四妞还有小刘司机开着别克轿车来到沈丘。到沈丘后大约早上八点了。我们先去园区妇幼保健院门口,又去啤酒厂南边路东的信用联社看地理位置,瞄好骑三轮车的人。我们四个分了工,我的分工是坐三轮车,让骑三轮车的人到我们指定的位置。四妞(贾桂玲)负责装银行里的人。李存金谈事、谈钱。李存金对我说,事办成后,给我10%的分成,吃住花费都是李存金的。他们把我送到一个路口,我下了车,他们开车回了妇幼保健院。我坐上一个女的开的三轮车,大约两分钟到了妇幼保健院门口。当时李存金一个人在门口站着。下了三轮车,我故意问李存金,同志,你院里有没有叫李晋才的副院长。他说有这个院长,但这两天去外地给他老婆看病去了。他反问我找李院长什么事。我说我是山东荷泽的,挂车在高速口出了车祸,撞死一个,撞伤一个,现在需要用10万元住院押金。俺带的有外汇马克,因我身份证、行车证、驾驶证都被交警扣了,需要单位开个证明换成钱。他说,领导不在,证明开不成,换外汇必须去银行。他说他银行里有人,问我换多少。我说1比5,也就是100外汇换500人民币。他说我去银行不方便,让我在这等着。后他就叫开三轮车的女子拉着他去了我们看好的银行(啤酒厂南边信用社)。这是我们事先商量好的地方。四妞在银行等着。开三轮车的和李存金到信用联社门口,见到四妞。李存金问四妞外汇马克换人民币该咋换。四妞就说100元外汇可以换580元人民币。李存金当着开三轮的女子的面换了100元外汇后回到妇幼保健院门口。开三轮车的女子回来问我咋换的,我就说100元外汇换500元人民币。李存金和那个女的让我去银行换,我说我不去,我去银行要我20%的税。他们就商量有多少钱,缺多少钱。商量时他们离我10米左右,大约20多分钟来到我跟前,叫我等着,他们俩去找钱。大约40多分钟,李存金打电话让我站着别动。我就在院门口蹲着。他们离我大约20米的时候,李存金上前拦住了开三轮的女子。具体说的什么,拿多少钱,我不知道。后那个女子走了,李存金说让她去银行找主任拿钱去了。我问那个女的拿来多少钱,李存金说拿来2万元。后李存金给我2000元钱,租车、加油、吃饭都是李存金的。四妞分多少我不知道。外汇马克是李存金在古玩市场买的。” 2、被害人王丽的陈述: “我来报案。今天(2012年8月5日)我被人骗了5万元钱。今天早上8点钟左右,我开着机动三轮车走到高营转盘,一个大约四十岁左右的男人坐我的三轮车去计划生育指导站。他告诉我他是山东外贸局的,今天夜里车在高速出事了。计划生育指导站的站长是他战友,他找站长帮忙出个证明。到计划生育指导站门口,有个四十出头的男人在门口站着。山东人下车问他站长呢。那个人说站长不在这,有啥事他能办都办。山东人说,我有急事,我的车在高速口出事,两个死亡,一个重伤,现在在县医院,需押金10万元。证件都压公安局了,要用外币换人民币。计划生育指导站门口的那个男人说,正好银行的主任我认识,我给你打电话看能不能办。之后他开始打电话,后从山东人那拿了50元的外币,让我拉着他去啤酒厂南的那个银行。我拉着他来到银行门口时,碰到一个穿银行制服的三十五岁左右的女人。他们俩见面后坐到了我三轮车。我看见那男人给那女的50元外币,那女的给了他3张100块的、1张10块的人民币。后我拉着那男的又回到计划生育指导站,他们俩又坐上我的三轮车,让我到欧洲花园南门的小路上。之后那个山东人说要拿5万元的外币换25万元的人民币。计划生育指导站的那个男人对我说咱俩拿那5万元外币找银行的主任能换29万元人民币,别叫任何人知道,咱给他25万元,剩下的钱咱俩分。后他对山东人说,我把我自己的钱拿出来,你先用,然后我再到银行去换,我现在只能凑15万元。我听到后就说,我有5万元,我回去给你拿去。之后,我到沙北俺四姐那拿了2万元,又到沙南我外甥女那拿了3万元。大约快10点的时候,我到欧洲花园南门小路上把这5万元交给计划生育指导站的那个男人。那个男人说,你到啤酒厂的那个银行去接主任。尔后我就到了银行,结果没见到那个女的,我又开车回到欧洲花园南门,那两个男人也不见了。 今天(2012年11月9日)上午9点左右,我开着电动三轮车在广场附近拉人,看见路西边走着的两个男的就是骗我钱的人。随即我给我丈夫打了个电话。我丈夫和左XX过来抓住其中一个人,矮个的那个就跑了。之后我们就报警了。” 3、证人高XX(被害人王丽的外甥女)的证言: “王丽是我姨。2012年8月5日上午快10点的时候,王丽开着她的电动三轮车来我家说,把我放在这的钱给我拿3万。我问她,你要这么多钱干啥?她说,我拿钱去交房款。我就从家里拿了3万元现金交给王丽。王丽拿了钱后就走了。” 4、证人王XX(被害人王丽的四姐)的证言: “2012年8月5日上午9时左右,我妹妹王丽到我家说,四姐,快借我2万元钱。我说好。之后我叫上我儿子代志威坐上王丽的三轮车到富都大道邮政营业厅。我儿子用卡在柜台取了2万元。王丽接过钱放到钱包里,开着三轮车就走了。我没问她借钱干啥,因为前几天她向我说想买房,向我借点钱。” 5、证人李XX(被害人王丽的丈夫)的证言: “今天(2012年11月9日)上午,我在马庄转盘东工地上干活。大约十点钟,我爱人王丽给我打电话说,在新区派出所那一片,见那两个骗她钱的人了。我接电话后,就叫上和我在工地干活的工友左XX一块去。在新区派出所门口西边,我和左XX坐上王丽的三轮车。走到新区派出所对面时,王丽指着坐在三轮车里的男子说,就是他俩。我和左XX就下车。车上的那两个人一看见王丽,跳下车就跑。我和左XX抓住了其中一个,另一个跑掉了。抓这两个人是因为他们骗了王丽五万元钱,在哪骗的我不知道,我当时在外地打工。” 6、证人左XX的证言与证人李XX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 7、搜查笔录、沈丘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外币五张。证实沈丘县公安局侦查人员依法对被告人张海全的住处进行了搜查,查出越南盾三张、秘鲁币两张,并依法扣押。 8、沈丘县公安局产业集群区派出所情况说明、安徽省临泉县公安局西关派出所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海全的户口正在补办中,无法出具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海全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海全部分退赃,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海全关于诈骗金额应为20000元、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海全系从犯的辩解理由,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海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9日起至2015年11月8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韩 涛 审 判 员 张晓莉 审 判 员 樊英杰 二○一三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郭 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