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人要求宣告赵小菊失踪一案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1 15:19:02 |
|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镇民特字第0640号 |
申请人:王XX,女,9岁。 法定代理人:王喜田,男,59岁。系申请人祖父。 申请人要求宣告赵小菊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因申请人父亲患病,申请人的母亲赵小菊于2005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的父亲于2007年因病去世。因此申请宣告赵小菊失踪。 经查: 赵小菊,女,生于1978年2月2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镇平县安子营镇姜庄村,系申请人王XX的母亲。赵小菊于2004年2月26日生育申请人王XX。因申请人父亲王辉患病,赵小菊于2005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的父亲王辉于2007年因病去世。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4月23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赵小菊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赵小菊仍然下落不明。经查赵小菊现无财产。 本院认为:赵小菊于2005年离家出走,至今无音信,下落不明已满二年。且经本院依法公告寻找,但仍下落不明,本院对赵小菊失踪的事实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赵小菊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丁 国 志
二0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 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