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新丽与被告袁新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16-07-08 22:01
袁新丽与被告袁新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2013-08-21 15:17:32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山民初字第1476号

原告袁新丽,女,1962年11月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付生,男,1962年5月出生。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

被告袁新梅,女,1961年4月出生。

原告袁新丽与被告袁新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侯轶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袁新丽及委托代理人张付生、被告袁新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新丽诉称:2012年以来,被告袁新梅以资金紧张为由,陆续向原告袁新丽借款,截止2013年4月30日,共向原告借款9935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未约定还款期限。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袁新梅偿还原告借款993500元。

被告袁新梅辩称:对该借款事实无异议,但其现在资金紧张要求延期支付。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2013年4月30日被告袁新梅为原告袁新丽出具的欠条一张,证明截止2013年4月30日被告共欠原告993500元。

被告袁新梅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亦予以认定。

被告袁新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被告袁新梅因资金紧张,陆续向原告袁新丽借款,截止2013年4月30日,被告袁新梅共向原告袁新丽借款9935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之后原告多次追要,被告至今未偿还。

以上事实有被告袁新梅出具的欠条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袁新梅陆续向原告借款9935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原告也依约履行了出借义务。能够认定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且生效。但被告袁新梅拒不偿还借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袁新梅偿还借款993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袁新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袁新丽借款993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3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735元,由被告袁新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侯  轶   

                   二○一三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郭晨晨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