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贾龙犯交通肇事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1 12:59:02 |
|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
| 刑 事 判 决 书 |
| (2013)山刑初字第72号 |
公诉机关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龙,男,1989年9月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3年1月24日被鹤壁市公安局第四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同年2月5日经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该局逮捕。现羁押于鹤壁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来平,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刑诉[2013]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龙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芳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龙及其辩护人刘来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22日4时35分许,贾龙驾驶豫F97972号五菱之光面包车沿山城区矿工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山城区馨苑八区西20米左右与同向步行的石某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贾龙驾车逃逸。经法医鉴定,石某系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贾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贾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并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贾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且当庭认罪。 辩护人辩护意见:一、根据证据材料,不能证明事故发生时被告人贾龙及刘某、单某直接看到撞住被害人石某,故贾龙仅构成交通肇事而非交通肇事逃逸;二、贾龙已全部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应当从轻处罚;三、贾龙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3年1月22日4时35分许,贾龙驾驶豫F97972号五菱之光面包车沿山城区鹤煤八矿矿工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山城区馨苑八区大门西20米左右与步行的石某发生交通事故,贾龙驾车逃逸。经法医鉴定,石某系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贾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贾龙的多份供述和辩解 1、2013年1月22日凌晨4时左右,在八矿医院对面我驾驶徐某家的五菱之光面包车撞着人了。当时我沿八矿门前的路由东向西行驶,挂二档,车速30码左右,开远光灯。我大约3点左右出家门,发动车用了十分钟左右,然后到八矿头道门,向西行驶到八矿路北小区门口时车打滑,一加油车跑的快了,踩刹车车辆失控,向西北方向滑行,然后上路北的人行道,快到人行道的时候听到撞车声,坐在副驾驶的刘某说撞人了,我的车两个前轮都上路北人行道停下。停下后我就倒车,把车倒在路上调头,车头向东停下来,停下之后我没下车,刘某下车看了一眼,然后我和刘某商量,没有血迹,车速也不快,也踩了刹车,人也没啥事,同时也害怕要钱,就开车跑了。我撞的人躺在路北人行道,离树不远,具体怎么躺的没注意,我看了一眼,没见撞的人动。我驾车拉刘某往东跑,停了有半个小时,又沿矿工路到地王广场巅峰游戏厅玩游戏。玩到7点10分左右,到老五路车站对面吃早餐,吃过后就往八矿去了。我认为我的车速不快,又踩了刹车,伤者也没血迹,估计人没事,我就开车跑了。我的车前保险杠中间靠右损坏,前挡风玻璃右下角损坏。从游戏厅出来回家路过现场时,看到有警察在拍照。当时有点雾,路上有冰,路很滑。车损坏以后我让大飞去修车了,前保险杠、前挡风玻璃都换了。 2、2013年1月22日凌晨大概4点多我们从家里出来,刘某坐在副驾驶,单某坐在中间,从家出来往南行驶到八矿门口上矿工路向西行驶,快行驶到馨苑小区时车打滑,加油速度快了,刹车车失控,向西北滑行,快到人行道时,听到撞车声,然后我的车就上了人行道,两前轮刚上去停下,刘某说撞着人了,我没看见被撞的人,我就向后倒车,倒车后尾向西,头向东停到路北,往前走走不动,刘某、单某下来推车,车向前走了几米远,我又停下来,刘某、单某两人上,单某说路上躺着个女的,我从车窗看到有人躺在路沿上。刘某说没有血迹,我说速度不快,也踩刹车了,别叫讹了,然后就走了。当时我在车内,没听到声音,被撞的人怎么躺在路上,我没看清。 3、因为当时没看见撞人,我也没下车。当我开车又走时,刘某对我说了声:“是不是撞住人了?”路边好像也躺了个人,我也没认为是我撞的,到上午8点左右,我又开车回来路过那个地方时,我见警察在那儿看现场,我感觉到可能是我撞着人了。我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这不是自己的事,后来你们抓到我后,时间、地点对照,这一会儿,感觉就是我撞的那个人。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刘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我和贾龙、鹏鹏从贾龙家出来以后,贾龙的车上有雪,我们清理了后视镜、前挡风玻璃上的雪,但副驾驶前挡风玻璃上的雪没有清干净。贾龙开着车,我和鹏鹏坐在车里,顺着矿工路往西走,到馨苑八区门口西边五米左右的地方,我看到车头前方两米左右有个人,我就喊了一声:“前面有人,慢点!”紧接着,车就打滑,我就倒在座位上,等我起来后,车已经头朝东靠着路北的人行道沿停下了。我没看到车撞着人,当时鹏鹏坐在副驾驶位置,我在车中间那一排座斜坐着。车停下后,我就问了一句:“是不是撞住人了?”我就下车看,刚开始没看见人,这时鹏鹏也下车了,看了看后说:“没有人啊!”这时我听见有人“哎呀”的叫,我就顺着声音找,在车头东两、三米的地上躺着一个人,脚在人行道沿下,身子侧着躺在道沿上,身下有一堆雪,然后我和鹏鹏就到这个人跟前,我对那个人说:“大娘,有事没有,是不是车撞住了?”鹏鹏当时也问了一句:“大娘,有事没有?”那个妇女没有说话,只是“哎呀、哎呀”的叫,然后我和鹏鹏就走到车边问贾龙:“龙龙,是不是撞着人了?”贾龙对我说:“我就打了一把方向,车打滑了,就没挨住人。”鹏鹏就说:“不行咱就打个120,给人家瞧瞧,花点钱。”贾龙对我和鹏鹏说:“先把车推一下。”我和鹏鹏往车尾走的时候,贾龙说:“又不是咱撞的,别到时候再讹咱们。”然后我和鹏鹏就推车,车推动后,我们就往贾龙家走了。当时倒在地上的妇女有没有受伤我不知道,但那个妇女周围没有看到血迹,只是“哎呀、哎呀”的叫。我们上车后,鹏鹏对贾龙说:“就是真撞人了,也就是赔几万块钱。”贾龙说:“咱没撞住。”走到八矿老煤气站那儿,车上不去坡,就调头顺原路走,又顺矿工路向西走,我们的车没有在那个妇女那儿停车,但减速了,我当时看了一眼,那个女的胳膊还在动。我们三人到巅峰游戏厅后,玩到早上7点多,又到肿瘤医院对面的早点摊吃饭,吃过后我们三个就去八矿的五七厂搬铁丝了。到五七厂后,贾龙给大飞打电话让大飞去给他把车修一修。 2、证人单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3年1月22日凌晨大约4、5点钟,我、刘某、贾龙从贾龙家出来,当时贾龙开着车,我坐在副驾驶,刘某坐在中间那排座上。走了大约有三、四分钟,到馨苑八区门口西边约50米处时,我听到“砰”的一声,然后车转了个180度,车头朝东撞到路北沿上了。龙龙就让我下车看看,我围着车转了一圈,见车右下角保险杠烂了,其他地方不明显,我说没事。然后,刘某说前边有个人,我问在哪儿,刘某给我点了点头,我看见在车头前边北侧躺了个人,我过去看了看,问:“大娘你有事没?”那人没吭,只是“哎呀、哎呀”的。我就到车边上说,前边躺了个人,我问贾龙撞着人没有,贾龙说没撞着人,只是撞着路边沿了,那人是不是喝多了,然后我就上车了。在车上,我还问贾龙:“你撞住人家了没有,要是撞着人了,咱就拿钱给人家看看。”当时贾龙也不知道撞住人没有,就开着车往东走了,又往北拐到八矿小学那条路,到煤气站那儿上不去坡,就又拐回来,我三个就开车去地王广场巅峰游戏厅玩了,玩到早上7点多,我们三个在101停车场吃了饭,又开车回八矿了。贾龙的车是银灰色的五菱面包车,车牌照是豫F97972。 3、证人陈某一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是在陈家湾面粉厂路口被民警带到交警队的,当时我开一辆五菱面包车去拆防滑链,这辆车是龙龙的。2013年1月22日早上7时30分左右,龙龙给我打电话让我到八矿那的五金仓库去给他挂铁丝。我8点半左右到后龙龙对我说:“你今天别挂铁丝了,去把车给我修修,把前保险杠和前挡风玻璃给我修修。”紧接着,龙龙给了我500元钱,我直接去了陈家湾小学对面的微型车汽修厂去换保险杠了。因为修理厂老板是我同学陈亮的姑姑,去那儿修能便宜。修完保险杠,我就开车到了陈家湾的玻璃中心去换玻璃了。换好玻璃,我开车去了陈家湾面粉厂那儿的轮胎修理部去换轮胎了,我把坏的轮胎放到修理部了,然后换了修理部一条备用轮胎安车上了。 4、证人张某一的证言,主要内容:2013年1月21日夜里11点左右,刘某从我家走了,他没说往哪儿去。2013年1月22日13时左右,刘某、陈某一到家找我,找到我后,三人一块去汤河桥菜市场打游戏,到4点左右,我、刘某、贾龙、陈某一、徐某一块到安阳去了。 5、证人丁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3年1月22日上午有辆微型面包车,因前脸损坏到我们修理厂,这辆车是五菱之光面包车,是银色泛黄的。这辆车大概10点钟左右到厂里的。我问他车是怎么损坏的,他说车是别人的,他也不知道怎么撞坏的。 6、证人陈某二的证言,主要内容:2013年1月22日上午10点左右,有个人开了一辆五菱汽车来我这儿换了一块前挡风玻璃,换完就走了,下午3点左右又来把汽车的后挡风玻璃换了。 7、证人王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3年1月22日凌晨,在我卖早点的摊西边有救护车去了,来俺摊上吃饭的人说有个女的死到那儿了。我见过这个女的,一般都是早上4点半,但没说过话。她一般都是走的马路北边,从东往西走的,有时看着她从路北边斜着就往路南边走了。那女的出事的地方在馨苑八区门口西边,从小区门口向西走到那女的出事的地方用不了一分钟。 8、证人直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3年1月22日凌晨6点多,有个女的家人报的120。到现场后,那个人挨着树躺着,躺在人行道和马路的沿上,脚在马路沿下边的,我先看瞳孔,已散大,脉搏、呼吸都没有了,我说人已经不行了,问她家人去抢救不,她家人说去,就让人把躺的人抬救护车上。来到医院抢救,当时是7点10分,7点45分停止抢救,抢救后心跳、呼吸还是没有。 9、证人郝某有的证言,主要内容:2013年1月22日早上5点钟,我媳妇上班的那个饭摊老板“安的”给我打电话,问石某咋还没去上班,我说她已经去了,他就说那就再等等。等到早上6点十来分,老板又给我打电话,说石某没到,我就直接往他饭摊去。到他饭摊“安的”和我又一块返回去找,到馨苑八区门口西边大约一、二十米处,一个树旁边找到了,她躺的地方差不多就是正北边。当时人已经不中了,我就打120,后来又打110报警。医生到了以后,翻了翻俺媳妇的眼皮,说抢救已经没有意义了,时间太长了,然后就抬上救护车,我要求到医院再抢救,到了职工医院,从7点抢救到7点40分,当时医生说一般也就抢救半个小时,还给我们延长了10分钟,最后也没抢救过来。 10、证人张某二的证言,主要内容:我在馨苑八区门口上班,晚上我一个人,我不知道那个女的出啥事,我当时值班时没有发现,因为我一直在门岗里面。 11、证人李某的证言,主要内容:石某在俺这个饭摊上干活,2013年春节前一个月左右,那天地上有雪,她出事那天,到早上5点半她还没到,我媳妇就给她打电话,她老公接了电话,说她已经从家出来了,又等到快6点的时候她还没来,我又打电话联系她老公,她老公还是说她已经出来了,我说她没在,让她老公找找。她老公先到我饭摊上,我和她老公就一起去找石某了,到八矿小区门口西边十几米处发现她了,她躺在马路北边,头朝北,脚朝南,后来就打了120。 (三)鉴定意见 1、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豫新乡医学院司鉴中心[2013]病检字第36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载明:根据尸体检验,结合案情,可以认定被鉴定人石某系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2、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山检司审[2013]06号文证审查意见书。 (四)视听资料 光盘一张,证实:贾龙驾驶车辆肇事的行车路线。 (五)书证 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鹤壁市公安局第四分局交管巡防大队鹤公交认字[2013]0122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查获证明、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贾龙亲属已赔偿被害人石某近亲属各项损失共计42万元,并得到被害人石某近亲属的谅解。该事实有调解笔录、和解协议、谅解书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并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归案后,贾龙亲属代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石某近亲属损失,并得到石某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辩称的“事故发生时贾龙未看到交通事故的发生,故其行为仅构成交通肇事罪,而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该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案中,贾龙在发生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逃逸的规定,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因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郭银太 审 判 员 唐 磊 人民陪审员 唐志伟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韩文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