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人蒋仁忠与被申请人刘东辉、蒋瑾宣告婚姻无效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1 11:32:32 |
|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
| 民 事 判 决 书 |
| (2013)浚民初字第1224号 |
申请人蒋仁忠,男,1970年10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祥,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东刘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申请人刘东辉,男1985年5月7日出生。 被申请人蒋瑾(曾用名李x),女。 申请人蒋仁忠与被申请人刘东辉、蒋瑾宣告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蒋仁忠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祥,被申请人刘东辉、蒋瑾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蒋仁忠申请称:2009年2月,我女儿蒋瑾在江苏打工时与被申请人刘东辉相识恋爱,后随刘东辉回到浚县老家同居,因蒋瑾当年只有15岁,无法办理结婚登记,因此在2009年5月刘东辉即通过关系让蒋瑾冒用李x的名字办理了一张身份证,登记信息为:李x,女。后蒋瑾与刘东辉持该身份证于2009年7月6日在浚县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并于2010年8月13日生育一子刘宇X。现因感情不合,蒋瑾已于去年10月返回安徽老家至今,并表示无法再与刘东辉共同生活。关于冒用李x名字办理户籍,经蒋瑾向新镇派出所反映,派出所经调查后,已将蒋瑾用李x的名字办理的户籍注销。我认为虽然蒋瑾以李x的名字办理了户籍登记,并以李x之名与刘东辉办理了结婚登记,但蒋瑾的真实出生日期为1994年1月26日,至今未达法定婚龄,根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蒋瑾与刘东辉的婚姻关系应属无效。因此,我依法起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宣告被申请人刘东辉、蒋瑾的婚姻无效。 被申请人刘东辉辩称:我与蒋瑾共同生活的时候,蒋瑾只说她是属狗的,蒋瑾到底多大了我也不清楚,具体年龄应以蒋瑾的户籍登记为准,其他申请人说的都属实,具体如何处理,由法院依法判决吧。 被申请人蒋瑾辩称:申请人说的都属实。 申请人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 1、申请人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主要证明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及其与被申请人的关系。 2、被申请人蒋瑾身份证及被申请人刘东辉户籍信息复印件各一份。主要证明两被申请人的基本身份信息。 3、“李x”身份证、户籍信息复印件各一份及新镇派出所证明一份。主要证明被申请人蒋瑾与“李x”是同一个人以及查明“李x”的户籍登记不实并已纠正等情况。 4、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主要证明被申请人蒋瑾以“李x”的名义与被申请人刘东辉办理结婚登记这一情况。 被申请人刘东辉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 1、结婚证两份。主要证明被申请人蒋瑾以“李x”的名义与被申请人刘东辉登记结婚的情况。 2、户口本一份。主要证明被申请人蒋瑾以“李x”的名义在被申请人刘东辉处落户及共同生育子女的情况。 被申请人蒋瑾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审查,被申请人刘东辉、蒋瑾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申请人蒋仁忠、被申请人蒋瑾对被申请人刘东辉提交的证据均没有异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合法、有效、与本案有关联性,且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庭审调查情况,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申请人蒋仁忠与被申请人蒋瑾系父女关系。2009年2月份二被申请人在江苏吴江打工时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后被申请人蒋瑾随被申请人刘东辉回河南省浚县老家后,被申请人蒋瑾以“李x”的名字在河南省浚县新镇镇南刘庄村落户并办理了居民身份证。2009年7月6日,被申请人蒋瑾以“李x”的名义与被申请人刘东辉在河南省浚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今,2010年8月13日共同生育一子刘宇X(抚养问题已另案处理)。申请人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起诉要求宣告二被申请人的婚姻关系无效。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蒋瑾、刘东辉在河南省浚县结婚登记处登记结婚,系被申请人蒋瑾以“李x”的身份办理的结婚登记,而被申请人蒋瑾的实际出生日期为1994年1月26日,至今未达到法定婚龄,违反了法律规定,二被申请人的婚姻关系应属无效。申请人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蒋瑾、刘东辉婚姻关系无效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被申请人刘东辉与被申请人蒋瑾(曾用名李x)的婚姻无效。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申请人刘东辉、蒋瑾各负担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魏 方 代理审判员 郭 飞 人民陪审员 张军超
二○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