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解利犯危险驾驶罪 |
| 提交日期:2013-08-21 10:39:08 |
|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汝刑初字第226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解利,男,1969年6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汝南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12日到汝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自首,同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3]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解利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昆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解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2日下午,被告人解利在汝南县王岗镇闫湾村驾驶机动车卖瓜时与马改名发生纠纷引起打架,被告人解利酒后驾驶自己的机动三轮车通过闫湾村村通公路将车开到马改名家前面,马改名报警。后经驻马店市公安局血醇检验鉴定:解利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4.63mg/100ml,属醉酒驾驶。 上述事实,被告人解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马改名、马小保、王好尚、吴猛、张丙奇的证言,血醇检验鉴定书、告知笔录、宣布报告,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光盘,汝南县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被告人投案自首的证明,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利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解利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2日起至2013年8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林 俊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 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