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吕三星盗窃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1 10:23:39 |
| 陕县人民法院 |
| 刑 事 判 决 书 |
| (2013)陕刑初字第104号 |
公诉机关陕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三星,男,1974年1月20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3月26日被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取保候审。 陕县人民检察院以陕检刑诉(2013)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三星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陕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凤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三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吕三星驾驶二轮摩托车窜至陕县中瑞刚玉厂,趁无人之际,进入该厂车间内,将从变压器上拆卸下的一块铜板盗走,带至三门峡西站一废品收购站准备销赃时被失主抓获。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52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三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证人王某某、王社某的证言;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报案材料、被盗物品照片;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三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吕三星当庭自愿认罪,被盗物品已追回,对被告人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三星犯盗窃罪,判处罚金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张 丽
二0一三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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