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王国均犯危险驾驶罪 |
| 提交日期:2013-08-21 10:23:15 |
|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汝刑初字第211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国均,男,1975年12月19日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3年07月11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3]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国均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0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国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国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07月10日21时45分许,被告人王国均酒后驾驶一无车牌号的长岭牌125型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汝南县三门闸街道办事处胡庄桥头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国均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3.56mg/100ml,系醉酒驾驶。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国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XX、刘XX的证言、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醉酒驾驶影视资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周口市公安局13-000002号血醇检验报告单、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国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国均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国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07月11日起至2013年08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吴清华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海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