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张富民犯贪污罪 |
| 提交日期:2013-08-21 10:02:20 |
|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汝刑初字第196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富民,男,1962年3月5日出生。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13年3月12日被汝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3年7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3]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富民犯贪污罪,于2013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昆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富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张富民原任汝南县东官庄镇滕冢村村委文书,因滕冢村委欠其个人债务未还,为了偿还其个人债务,遂伙同时任东官庄镇滕冢村村委支部书记李战全(另案处理)趁2010年国家对“普九”债务化解时机,利用二人协助东官庄镇人民政府负责申报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的职务便利,伪造滕冢村小学建教学楼欠赵红卫36000元债务的相关材料,套取国家“普九”债务化解资金34024元,其中张富民占有20000元,余款被李战全占有。 2013年3月7日,被告人张富民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伙同李战全贪污国家“普九”债务化解资金的事实。2012年被告人张富民及李战全已将个人占有的款项全部退交汝南县纪检部门。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富民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同伙人李战全的供述,证人黄新周、刘娜、申柏峰、腾刚的证言,汝南县人民政府“普九”债务化解工作实施方案、汝南县官庄乡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档案、被告人退交赃款票据及被告人的年龄证明、任职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富民身为村民委员会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国家“普九”债务化解工作,系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采取骗取的手段,套取国家资金,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富民犯贪污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属共同犯罪,主从犯不再区分。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退赃,为国家挽回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的案发有一定的前因,结合本案被告人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富民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海港 审 判 员 吴清华 人民陪审员 唐新伟
二○一三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赵 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