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杨新义犯危险驾驶罪 |
| 提交日期:2013-08-21 10:04:56 |
|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汝刑初字第248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新义,男,1954年1月16日出生 。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犯罪于2013年7月19日主动到汝南县公安机关投案,同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3]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新义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华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新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9日21时许,被告人杨新义酒后驾驶宗申牌三轮摩托车,从汝南县老君庙街回家行驶至汝南县老君庙卫生院门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杨新义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25.9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新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殷海青的证言,汝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刘卫华、张海峰出具的查获经过、被告人驾驶信息查询结果单、驻马店市公安局(2013)0316号血醇检验鉴定书、被告人杨新义投案证明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新义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新义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新义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新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9日起至2013年8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赵 海 港
二○一三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赵 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