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建民诉霍亚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1 10:00:14 |
|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2)涧民三初字第314号 |
原告王建民,男,1934年3月7日出生,汉族。 被告霍亚伟,男,197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 原告王建民诉被告霍亚伟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建民、被告霍亚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建民诉称,2010年6月,被告霍亚伟承接原告王建民维修冰箱、洗衣机各一台,共收取维修费130元,洗衣机就在原告王建民家中换了一个定时器,冰箱运到修理店,约定保证修好、安全使用。半月后,冰箱被拉回来,让原告王建民试用,发现制冷箱不结冰霜,也不定时停机。被告霍亚伟告知是冷凝器坏了,加氟利昂承认再修。由于被告霍亚伟业务忙,拖延后保证质量修好。到8月份,原告王建民有急事回老家数月,到2011年6月前,原告王建民多次催促,称急于用冰箱常温保存药材。被告霍亚伟派了一名学徒杨广兴到原告王建民家中两次维修,说原装温控器有毛病,免费给冰箱装了冰箱延时保护节能温控器,价值10元以下,叫原告王建民放心用。原告王建民从老家买来的名贵中药材当归、鹿茸针剂等,特别是儿子从国外用500元外币买的一瓶生物基因制剂膏,折合人民币3000多元,变质腐烂报废,到7月底,供电公司抄表员通知原告王建民用电238度、133.28元,原告王建民检查冰箱上下两层结有大冰块,用塑料薄膜装的药材全变坏了。原告王建民多次找被告霍亚伟来家验实,他不来,他学徒去广东打工了,拖延到8月底,被告霍亚伟才在8月30日、9月1日、9月2日、9月3日、9月4日来多次共同测试。被告霍亚伟两次变换冰箱延时保护节能温控,也不能使用。在2011年春节,原告王建民给被告霍亚伟的儿子送压岁钱50元,没想到被告霍亚伟如此不守商业道德。原告王建民要求被告霍亚伟全额赔偿维修冰箱不能保证质量导致其储藏的贵重中药材变质损失4000元。 被告霍亚伟辩称,2010年6月,被告霍亚伟接修原告王建民冰箱、洗衣机各一台,洗衣机上门换定时器修好,冰箱拉回店里维修,经打压测试,发现是冰箱散热的冷凝器泄漏,在更换冷凝器、充氟利昂后,冰箱制冷正常。因原告王建民年龄大、人也好,经常给被告霍亚伟介绍生意,故两部电器修好后共收成本费130元。同年8月份,原告王建民来说冰箱不制冷,被告霍亚伟派人去检修,属插头没有插好,插好后,制冷一切正常。2011年7月,原告王建民说冰箱不会停机,派人去检修,更换机外温控一支,此次维修上门费、配件费、维修费是全免的。到2011年8月20日左右,原告王建民打来电话说让被告霍亚伟把冰箱拉走,要求被告赔偿其冰箱内物品损失2000余元。被告霍亚伟觉得冤枉。第一,2010年6月修理原告王建民的冰箱,故障为不制冷,修好后,按照经贸委制定的全国统一家电维修企业收费标准,冰箱制冷系统维修质保三个月,而原告王建民的冰箱维修已过一年有余。第二,原告王建民2011年7月份用电238度,较之其它月份多出很多,而原告王建民也无使用其它更耗电的电器设备,足以证明在其给被告霍亚伟报修冰箱不停机故障之前,冰箱在一个月内一直处于不停机、强制冷状态,而不停机故障也并非被告霍亚伟以前维修的不制冷故障。原告王建民疏于管理,放任药品在其冰箱冷冻月余,本人去维修其冰箱不停机的故障也是出于对老人的尊敬,免其所有费用而义务维修,鉴于此,原告王建民诉求的财产损失赔偿不知从何而起。第三,原告王建民口头说物品价值是2000多元,在工商所调解时说是3000多元,而此次起诉状中是4000多元,到底是多少,应提供详细的受损物品清单、受损物品价值(发票)及受损程度评定。 为证明其主张,原告王建民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 1、生物基因制剂膏空瓶一个(Fish Oil 1000mg),称是其子从澳大利亚花500澳元买的,于2009年12月交给原告王建民。没有发票。2、鹿茸精注射液盒子及针剂5支,购买于1996年,先是放在邻居家冰箱,后放到自己家冰箱。价格记不住了,当时有发票。3、山东阿胶一块,当初买时是60-70元一斤,坏了一斤多。4、延时保护节能温控器一个,由被告霍亚伟给原告王建民家的冰箱安装。之后坏了,原告王建民没有再用冰箱。5、河南省电费统一收据一张,证明2011年8月16日电费是132.9元,用电量是238度,其他时间用电量都是100多度,说明被告霍亚伟没有把冰箱修好。原告王建民另陈述,其冰箱里还有当归头一斤半、枸杞一斤半、紫河车一两,黄芪、党参数量不清楚,有别人送的,有自己买的,自己买了一斤,这些药材价值1200元。 被告霍亚伟的质证意见是:当时冰箱里没有生物基因制剂膏的瓶子。当时冰箱里放的是注射液瓶子。阿胶没有一斤半,重量被告霍亚伟也不清楚,其他东西都认可冰箱里有,数量就按原告王建民所说的算,但价值不清楚。对电费票据没有异议。 被告霍亚伟没有证据向法庭提交。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因原告王建民的冰箱和洗衣机出现故障,被告霍亚伟为原告王建民维修了冰箱和洗衣机,并收取130元维修费。2011年6、7月份,被告霍亚伟又免费为原告王建民维修了冰箱。此后,原、被告发生本案所述争议,先后经洛阳市工商局行政管理局涧西分局及本院调解未果。庭审中,被告霍亚伟认可维修冰箱时,原告王建民的冰箱里有当归头一斤半、枸杞一年半、紫河车一两,另有注射液瓶子、阿胶、黄芪、党参,但数量不详。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王建民主张被告霍亚伟损害其财产,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侵权事实,且原告王建民既不能明确说明其每一项损失的金额,也未举证证明其损失金额,故原告王建民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建民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王建民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卫 艳 霞 人民陪审员 李 科 维 人民陪审员 周 琳
二0一三 年 四 月 十 日
书 记 员 刘 会 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