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邓保国犯危险驾驶罪 |
| 提交日期:2013-08-21 09:57:54 |
|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汝刑初字第203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保国,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汝南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主动投案后于2013年6月23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3]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保国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国鹏、代理检察员陈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保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19日19时左右,被告人邓保国驾驶中华牌小型轿车,从汝南县官庄乡官庄街金三角夜市地摊喝完酒后回家,行至官庄桥桥西头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驻马店市公安局血醇检验鉴定:邓保国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86.56mg/100ml,属醉酒驾驶。 上述事实,被告人邓保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邓伟、邓战营的证言,民警余伟、魏颖出具的查获经过证明,血醇检验鉴定书、告知笔录、宣布报告,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光盘,汝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被告人投案自首的证明,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保国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邓保国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3日起至2013年7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林 俊 二○一三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吴清华(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