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秦有道非法拘禁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1 09:55:07 |
| 陕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陕刑初字第13号 |
公诉机关陕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有道,男,1976年8月4日出生。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2年9月3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第五分局取保候审。 陕县人民检察院以陕检刑诉(2012)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有道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秦有道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7月1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秦有道发现妻子李某某的手机里有张某某发送的多条暧昧短信后,于当日上午7时40分许,被告人秦有道开面包车与李某某到乐华源果汁厂门口,以说事为由将张某某带至冯佐村黄河滩。被告人秦有道为泄愤用钢丝锁对张某某进行殴打。8时许,秦有道又打电话通知张某某父亲张锁某说事。张锁某与妻子刘某某赶到后,秦有道又持钢丝锁等物对张锁某、张某某进行殴打。下午14时许,张锁某夫妇报警。民警到场后让张锁某夫妇将张某某送至医院。经鉴定,张某某、张锁某的身体损伤程度达到轻微伤。 2012年8月25日,被告人秦有道与被害人张锁某、张某某达成谅解。2012年9月3日,被告人秦有道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另查明,被告人赔偿张锁某、张某某经济损失23000元,得到二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有道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某等的陈述;证人刘某、张某、李某某、李鹏某证言;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协议书、谅解书、手机短信内容、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鉴定结论: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有道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秦有道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有道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张 丽
二O一三年一月九日
(兼)书 记 员 孙国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