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常勇犯危险驾驶罪 |
| 提交日期:2013-08-21 09:57:07 |
|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汝刑初字第204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常勇,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汝南县。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于2013年6月19日被汝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同月22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3]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勇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国鹏、代理检察员陈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常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19日20时10分左右,被告人常勇从汝南县三里店桂庄一饭店酒后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回家,行至三里店乡政府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驻马店市公安局血醇检验鉴定:常勇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95.46mg/100ml,属醉酒驾驶。 上述事实,被告人常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崔铁钢、民警郭金华、王金峰的证言,驻马店公安局公(驻)鉴(乙)字[2013]935号血醇检验鉴定书、告知笔录、宣布报告,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光盘,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勇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常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2日起至2013年7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林 俊 二○一三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吴清华(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