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崔晓、李云飞犯故意伤害罪

2016-07-08 21:58
被告人崔晓、李云飞犯故意伤害罪
提交日期:2013-08-21 09:31:47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3)平少刑初字第52号

公诉机关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亚飞,男。

诉讼代理人李申,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崔晓,男,初中文化,无业,河南省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西塔寺街179-48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被平舆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10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包庇犯罪于2011年6月29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3年3月19日被抓获,同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4月23日被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云飞,男,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建设街10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3年3月26日被平舆县公安局抓获,同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3年4月23日被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3]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晓、李云飞犯故意伤害罪,崔晓犯包庇罪,于201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亚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崔建国、刘宝兰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亚飞及诉讼代理人李申、被告人崔晓、李云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崔晓、李云飞伙同他人在平舆县城永乐大道南端谊园宾馆门口将被害人郭亚飞打伤,经鉴定,郭亚飞所受损伤为轻伤。

2010年2月20日,平舆县公安局民警在平舆县城天都大酒店对牛坡实施抓捕时,被告人崔晓伙同他人帮助牛坡破窗逃跑,后牛坡得以逃脱。

另查明,被害人郭亚飞受伤后在平舆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2天,花去医疗费10462.07元。

2012年河南省农村人均纯收入7524.94元/年,人均消费性支出5032.14元/年。

上述事实,被告人崔晓、李云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郭亚飞的陈述,证人黄XX、魏X、李X、牛X的证言以及相关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平舆县人民法院(2009)平刑初字第098号刑事判决书,鉴定意见,住院医疗费票据,交通费票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晓、李云飞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崔晓明知牛坡是犯罪的人,在公安机关对其实施抓捕时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罪名不当,应予纠正。被告人崔晓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崔晓有前科,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崔晓犯窝藏罪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系自首,且当时系未成年人,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晓、李云飞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晓、李云飞应承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亚飞医疗费10462.07元,护理费3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营养费120元,交通费1000元,共计款12182.07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赔偿住宿费1000元、鉴定费1200元因没有提交相关票据,本院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二被告人赔偿残疾赔偿金10万元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超出赔偿范围部分,本院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的后续治疗费10000元尚未实际发生,亦暂不予支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崔晓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犯窝藏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9日起自2014年8月18日止)。

二、被告人李云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 日。即自2013年3月26日起自2014 年3月25日止)。

三、被告人崔晓、李云飞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亚飞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款12182.07元。

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姚  明

                                            审判员      郭  丽

                                            审判员      梁  铀

                                          二O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  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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