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樊俊梅诉被告何山来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1 08:43:24 |
|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镇民初字第405号 |
原告樊俊梅,女,32岁。 委托代理人王芬杓。 被告何山来,男,32岁。 原告樊俊梅与被告何山来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樊俊梅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芬杓到庭参加了诉讼。因被告何山来下落不明,本院于2013年3月8日发出公告,限被告60日内到庭应诉,逾期被告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樊俊梅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后于2004年12月15日登记结婚。2005年8月25日生一男孩。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才发现被告好逸恶劳,爱赌博。针对原告的劝说,被告不但不思悔改,反而对原告辱骂殴打。为了生活,2006年双方带着孩子到广东打工。2010年2月26日,在双方干活期间,独自在家的儿子不慎从楼上跌落被摔死。双方后回家。到家后,被告将儿子死亡的赔偿款骗走便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何山来未答辩。 原告为证明其诉称事实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1、结婚证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镇平县侯集镇乔其营村村民委员会证明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分居已满两年的事实。 被告未提供证据。 法庭调查被告母亲向素群,其陈述:被告在外打工,已出去两年了,联系不上。法庭调查被告父亲何明月,其陈述:2010年2月,我孙子因意外事故去世,他们把孙子的丧事办了,他们双方就开始分居了。分居前双方为我儿子赌博生了一场气。 原告提供的第1份证据系政府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第2份证据与法庭调查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院均予以采信。 经法庭调查,依据法庭所采信的证据及原告的合理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被告于2004年12月15日登记结婚。2005年8月25日生一男孩,小孩因意外事故于2010年2月去世。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2月因被告赌博生气后,被告何山来外出打工,至今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存在的基础,夫妻感情破裂是离婚的必要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原、被告于2010年2月因被告赌博生气后开始分居,双方分居已满2年,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下落不明,原、被告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共同债权债务无法查清,暂不处理,待被告出现后可另行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樊俊梅与被告何山来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丁国志 审 判 员 王彦伟 人民陪审员 谢 果
二0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 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