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景兴义与被告郑关仨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16-07-08 21:57
原告景兴义与被告郑关仨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提交日期:2013-08-21 08:31:48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方清民初字第74号

原告景兴义,男,成年。

委托代理人耿建军,男,方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关仨,女,成年。

委托代理人李桂榜,男,方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景兴义与被告郑关仨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景兴义及其委托代理人耿建军、被告郑关仨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桂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景兴义诉称,原告与被告均有婚史,后经媒人介绍,于2002年举行了结婚仪式,儿子景X于2003年9月22日出生,2011年12月23日原、被告补办了登记结婚。在原、被告一起生活期间,被告不务正业,整日打牌赌博,游手好闲,动辄和原告打架生气,甚至床头藏有短刀,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而且原告和被告结合时,本想着安分守己的过日子,谁知被告不珍惜婚姻,不珍惜原、被告之间的感情,更让人不能宽恕的是被告有婚外情,让原告抓着,被告不主动认错,反而态度蛮横。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加上被告种种恶劣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景俊恒由原告抚养,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郑关仨辩称,原、被告婚姻基础牢固,婚后感情较好,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景兴义与被告郑关仨均系再婚,双方于2002年举行结婚仪式同居,2003年9月22日生育儿子景俊恒,2011年12月23日原、被告办理了登记结婚。2013年6月18日,原告景兴义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景XX由原告抚养,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综上事实,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互相理解、包容。原告景兴义与被告郑关仨均系再婚,对婚姻更应珍惜。原、被告结婚多年且育有一子,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要求离婚,未提供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的充分证据,且被告不同意离婚,说明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未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故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景兴义与被告郑关仨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景兴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罗  凯                      

                二○一三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清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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