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关景涛与被告王露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1 08:40:48 |
| 舞阳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舞民初字第391号 |
原告关景涛,男,1987年4月20日生。 被告王露露,女,1989年1月20日生。 原告关景涛与被告王露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景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露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关景涛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2年5月9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无子女。由于原、被告相识时间短,没有感情基础,草率结婚,婚后由于感情不合,经常生气,婚后两个月被告不辞而别,离家出走,原告多方寻找至今音信全无。原告多次到被告娘家询问也没有任何结果。原告认为,夫妻之间本就没有感情基础,本想婚后与妻子好好培养感情,可原告不辞而别,连培养感情的机会都没有,最终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无财产债务纠纷。 被告王露露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原告关景涛与被告王露露于2012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5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2012年8月份,原、被告吵架生气后,被告的母亲把被告接到娘家,后被告从其娘家外出,原告也多次去被告娘家询问其下落。后来原告的父亲关顺卿与被告的父亲王秋生通过舞阳县太尉镇派出所工作人员达成调解协议:王秋生退还关顺卿财礼钱壹万柒千元整(17000)元,等王露露的户口迁回侯集大张六组后付钱。现被告王露露下落不明。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原告与被告双方父亲达成的协议书、证人刘凤英的证言、证人徐桂侠的证言、法院的调查笔录及原告庭审陈述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关景涛与被告王露露双方婚前认识时间短。未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因夫妻感情不和,于2012年8月份开始分居至今,对待感情持放任态度、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可以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应予维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关景涛与被告王露露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关景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 东 升 审 判 员 郜 飞 人民陪审员 王 铁 牛 二O一三年八月十四 日 书 记 员 王 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