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魏东梅诉王庆辉离婚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22:25:29 |
|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巩民初字第2325号 |
原告:魏东梅,女,198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海生,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庆辉,男,198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 原告魏东梅诉被告王庆辉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张军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东梅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海生、被告王庆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魏东梅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7年2、3月份相识,并于2007年11月举行结婚仪式,于2008年1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农历2月29日生育长子王棋凯。结婚至今,被告打工收入很少给原告母子,为给孩子治病或日常生活,原告多次到娘家拿钱。2009年被告因发生交通事故住院,当时被告母亲在医院护理,被告一直隐瞒严重影响夫妻生活的病情,致使原告一直生活在悲痛之中。后双方因此经常发生争吵,对于双方的矛盾,被告从不与原告交流。原告认为:原、被告恋爱时间短,先办仪式后登记,系草率结婚,婚后被告不仅不尽做丈夫和父亲的责任,且对原告隐瞒病情,使原告度日如年,夫妻感情破裂,已没有和好可能。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王棋凯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王庆辉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孩子太小不能没有母亲。被告打工的收入给原告,平时也照管原告母子的生活。被告去医院检查过了,医生告知被告没有病,被告没有隐瞒病情。因为这些事,原、被告发生过争吵,但是双方仍然有夫妻感情。以后原、被告好好过日子。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7年2、3月份相识,于2007年11月举行结婚仪式,于2008年1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于2009年3月25日生育一子王棋凯。原、被告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双方感情受到影响,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子,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发生矛盾,是因为双方对日常生活琐事处理不当所致,虽然夫妻感情受到影响,但并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在以后的共同生活中,只要双方彼此多进行思想交流与沟通,相互理解与宽容,妥善处理生活矛盾,夫妻感情仍有和好的可能。另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供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现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魏东梅与被告王庆辉离婚。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魏东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应于收到交纳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交费账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账号:9230520109033282;开户行:郑州银行营业部。
代理审判员 张军辉
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朝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