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亚飞诉李雪建离婚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22:23:42 |
|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巩民初字第2177号 |
原告:杨亚飞,女,198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管理,巩义市夹津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雪建,男,1988年2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海生,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杨亚飞诉被告李雪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张军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亚飞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管理、被告李雪建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海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亚飞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10年11月4日在巩义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举行了结婚仪式。婚后于2011年7月20日生育一女李佳倩。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二人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常出现吵架现象。被告及其家人对原告母女二人漠不关心,被告不尽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原告想外出打工,被告百般阻挠,不给原告母女生活费。原告自2012年4月离开被告家,回娘家居住至今,二人分居已达一年之久,无法共同生活下去。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李佳倩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被告承担;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李雪建辩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双方婚姻基础尚好。被告原来的工资交给原告掌管,被告及其家人也给原告生活费,并非对原告母女不管不问。双方发生某些认识上的不一致在所难免。只要以后双方相互信任多沟通,夫妻感情不会受到影响。被告有任何毛病以后都改,改掉爱上网的毛病,以后对原告母女会更好。原告所诉事实不存在,理由不成立,应当判决双方不准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11月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于2011年7月20日生育一女李佳倩。原、被告婚后因生活琐事常发生矛盾,双方感情受到影响,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发生矛盾,是因为对日常生活琐事处理不当所致,虽然夫妻感情受到影响,但并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在以后的共同生活中,只要双方彼此多进行思想交流与沟通,相互理解与宽容,妥善处理生活矛盾,夫妻感情仍有和好的可能。另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供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现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杨亚飞与被告李雪建离婚。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杨亚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应于收到交纳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交费账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账号:9230520109033282;开户行:郑州银行营业部。
代理审判员 张军辉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朝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