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顾典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22:18:52 |
|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荥刑初字第400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典,男。曾因犯盗窃罪、私藏枪支弹药罪、盗窃公文、证件、印章罪于1994年4月被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4年7月7日被荥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12月2日被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7日被荥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2012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3年4月12日被荥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 1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3]3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典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紫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典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顾典在荥阳市京城办新民街塔山路口往西20米路北一胡同内,趁无人之际,将失主秦某斌停放在路边的一辆东风小康面包车车门拉开,将车内的7件“中国劲酒”、31瓶“红星二锅头酒”、1件“张裕解百纳”红酒盗走后,卖至郑州市上街区程某青的雅思达超市。经鉴定:被盗赃物共价值1978.9元。现部分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失主,程某青退赔失主其余损失54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顾典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陈述、证人证言、辩认照片、扣押与发还物品清单、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相关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顾典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顾典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追回部分赃物并赔偿失主损失,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顾典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2日起至201 3年11月1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员 赵 睿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方 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