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侯北京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21:49:37 |
|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荥刑初字第432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北京,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9月15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于2012年11月2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3]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北京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7月9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志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北京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15日9时41分许,被告人侯北京驾驶豫A122PZ越野车,沿荥阳市建设路由西往东行驶至海峡服装厂西26米处,因车轮爆胎失去控制与骑电动车对向行驶的被害人张某某相撞,致使被害人张某某当场死亡。经荥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2年9月20日作出荥公交认字[2012]第09343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侯北京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人侯北京赔偿被害人家属20万元人民币。被告人侯北京于2012年9月15日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动报警投案。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指控被告人侯北京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侯北京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5日9时41分许,被告人侯北京驾驶豫A122PZ越野车,沿荥阳市建设路由西往东行驶至海峡服装厂西26米处,因车轮爆胎失去控制与骑电动车对向行驶的被害人张某某相撞,致使被害人张某某当场死亡。经荥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2年9月20日作出荥公交认字[2012]第09343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侯北京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人侯北京于2012年9月15日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侯北京赔偿被害人家属20万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被告人侯北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到案经过等相关证据在卷,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北京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侯北京案发后主动拨打110、120,并在现场等待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北京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杨 云 审 判 员 焦焕利 人民陪审员 陈文鑫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郑 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