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强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21:31:28 |
|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荥刑初字第373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强,绰号“马浩”,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9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3]3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强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邢亚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2012年9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杨强伙同石兴海、石朝庆(二人均在逃)驾驶一辆黑色朗逸轿车,到郑州市东开发区第二十二大街恒昊玻璃厂附近失主孙某某经营的商店内,以买白酒为名要求孙某某将整箱白酒搬到外面与老板谈价,由石兴海趁机到屋内,盗走现金1200元左右。现赃款已无法追回。 二、2012年10月22日8时许,被告人杨强伙同石兴海、石朝庆(二人均在逃)驾驶一辆黑色朗逸轿车,到荥阳市豫龙镇毛寨村崔某某经营的馍店内,先以买馍为由将崔某某的丈夫支开,然后以买面为由要求崔某某帮忙将面抬到车上,由石兴海趁机到崔某某的店中,盗走现金2000元左右。现赃款已无法追回。 三、2012年10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杨强伙同石兴海、石朝庆(二人均在逃)驾驶一辆黑色朗逸轿车,到荥阳市乔楼镇万山路刘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内,以中原西路桥下有铁出售为由将其丈夫支开,又以有废旧空调出售为由,让其到门外车上与“老板”谈价,由石兴海趁机到刘某家中,盗走现金800元。现赃款已无法追回。 四、2012年10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杨强伙同石兴海、石朝庆(二人均在逃)驾驶一辆黑色朗逸轿车,到荥阳市贾峪镇凡某某经营的轮胎店,以买轮胎为由要求凡某某将轮胎推到外面,由石兴海到店内盗走现金1000元左右。现赃款已无法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孙某某、崔某某、刘某、凡某某的陈述,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强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杨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9日起至2013年8月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焦焕利 审 判 员 赵 睿 审 判 员 赵晨昊
二О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方 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