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白战伟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21:11:10 |
|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荥刑初字第347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战伟,曾用名白占伟,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12月10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2月10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3]3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战伟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邢亚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战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2年11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白战伟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沿荥阳市马米公路自东向西行驶至中国移动贾---石001线杆处时,与刘某某驾驶的低速自卸货车对向行驶至该处时相撞,致使刘某某当场死亡、乘车人李某某受伤、两车受损。2012年12月18日,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白战伟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白战伟在发生事故后积极报警,并于2012年12月10日到主动到荥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投案。现被告人白战伟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供述、事故认定书、法医鉴定书、证人证言及相关证据等证据,指控被告人白战伟之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白战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白战伟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沿荥阳市马米公路自东向西行驶至中国移动贾---石001线杆处时,与刘某某驾驶的低速自卸货车对向行驶至该处时相撞,致使刘某某当场死亡、乘车人李某某受伤、两车受损。发生事故后被告人白战伟拨打110报警后步行离开现场, 2012年12月10日到主动到荥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投案。2012年12月18日,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白战伟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现被告人白战伟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刘某某和李某某的物质损失共计人民币三十二万六千元,现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被告人白战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一、李某二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调解书、法医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战伟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白战伟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白战伟案发后主动到荥阳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且已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白战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焦焕利 审 判 员 杨 云 审 判 员 赵 睿
二О一三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方 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