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付玉龙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21:14:26 |
|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荥刑初字第364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玉龙,男。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5月9日被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17日被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龙珠派出所抓获,2012年12月24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丽,河南正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3]3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玉龙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志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玉龙及其辩护人李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3月31日凌晨,被告人付玉龙伙同安宇(在逃)、李保东(在逃)窜至荥阳市汜水镇新沟村,将荥阳市联通公司的型号为HYA100*2*0.5、HYA50*2*0.5、HYA30*2*0.5三种型号的通信电缆各650米盗走。经鉴定,型号为HYA100*2*0.5每米18.33元、HYA50*2*0.5每米8.07元、HYA30*2*0.5每米5.54元。该被盗通信电缆线总价值20761元。现赃物已无法追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的供述、失主陈述及相关书证等证据,指控被告人付玉龙之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付玉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付玉龙系从犯。 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31日凌晨,被告人付玉龙伙同安宇(在逃)、李保东(在逃)窜至荥阳市汜水镇新沟村,将荥阳市联通公司的型号为HYA100*2*0.5、HYA50*2*0.5、HYA30*2*0.5三种型号的通信电缆各650米盗走。经鉴定,型号为HYA100*2*0.5每米18.33元、HYA50*2*0.5每米8.07元、HYA30*2*0.5每米5.54元。该被盗通信电缆线总价值20761元。现赃物已无法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付玉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盗单位代表辛某某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生物物证鉴定书、价格鉴定意见书、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玉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付玉龙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付玉龙的辩护人以其系从犯的辩解理由,经查,被告人付玉龙在盗窃犯罪过程中共同预谋,积极实施了盗窃行为,不应认定为从犯,故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付玉龙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付玉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7日起至2014年12月1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焦焕利 审 判 员 赵 睿 代理审判员 尹永胜
二○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方 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