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秦毅与上诉人张兰离婚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0 20:07:18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郑民二终字第536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毅,男,197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秦桂荣。 委托代理人王清华,郑州市惠济区长兴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兰,女,197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贾春阁。 上诉人秦毅与上诉人张兰离婚纠纷一案,秦毅于2012年5月23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秦婷婷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500元至女儿十八周岁止;3、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沙口村4号院2号楼2层4号房屋归原告所有(54平方米);4、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3万元;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于 2013年1月25日作出(2012)中民一初字第1354号民事判决。秦毅、张兰均不服原判,分别于2013年3月15日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4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2)中民一初字第135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建亭 审 判 员 吴雪贤 审 判 员 扈孝勇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宝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