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河南丰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上诉人高现军侵权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9:58:57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郑民二终字第540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丰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淑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改霞,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魏杭周,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现军,男,汉族,1975年5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姜涛,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生,男,汉族,1951年6月20日出生。 上诉人河南丰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上诉人高现军侵权纠纷一案,河南丰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高现军均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2)中民二初字第14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2)中民二初字第147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丰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高现军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600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杨伟东 代理审判员 曹逢春 代理审判员 潘 冲
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魏少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