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王永现、邱群才与原审被告王金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9:23:29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郑民二终字第559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永现,男,汉族,1956年11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东方,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邱群才,男,汉族,1960年8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晋龙振,新郑市龙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王金太,男,汉族,1974年4月6日出生, 上诉人王永现、邱群才与原审被告王金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2)新民初字第26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2)新民初字第260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永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50元,上诉人邱群才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7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赵军胜 代理审判员 谢宏勋 代理审判员 曹逢春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姬会晓 |
